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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中小学教育惩戒权合理行使的建议



202012国家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并于20213月正式实施。该文件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惩戒措施及实施的基本要求和操作程序,致力于将教育惩戒纳入法制轨道。但与此同时,在素质教育背景下,师生平等”“赏识教育”“学生为本等教育观念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推崇,教育惩戒的必要性引发社会各界的争议。因教师对学生实施惩戒所引起的师生矛盾、家校矛盾层出不穷,教师往往害怕因惩戒学生而引起严重后果,导致不敢惩问题日益突出。

一、中小学教育惩戒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合法性存在一定争议与《教育法》《教师法》相比,《规则》属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较低,且教师惩戒权这一术语没有出现在《教育法》《教师法》等上位法律条文中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规则》中的部分规定与《立法法》规定相冲突,以此作为实施教育惩戒的法律依据还不够。

(二)政策指导性没有充分发挥《规则》在运行过程中存在概念与标准界定不明、责任主体缺位、政策个性化消费受阻等问题,导致形式的法和实质的法之间不能协调一致、立法秩序谁制定谁解释原则不彻底、惩戒权分配不合理等立法局限。

(三)教育惩戒实施现状差异化明显整体而言,不同教龄、不同学校的教师对各类惩戒行为的认同度存在明显差异,行为偏差普遍较大。普遍存在的顾虑和诉求主要体现在常用惩戒行为的行使范围和界限、适用的违纪程度和标准、各惩戒行为的基本要求及适用违纪情节的区分性等方面。例如点名批评”“额外任务”“罚站等常用惩戒行为实施时存在较大差异,点名批评常用且用语过当问题突出,罚站适用的违纪行为边界不清等。反映出《规则》的具体化程度不够高,指导价值待提升。

(四)社会性支持不力加深政策实施困境受社会环境、教育理念、家庭教育、惩戒认识等因素,以及教育自身的特殊性、复杂性影响,加深了《规则》在实施过程中的困境。往往学校根据《规则》及实施细则完善了学校惩戒规定,但由于家长与学校对于教育惩戒的认识、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判断标准不一致,引发了不必要的惩戒争议。

二、对策建议

(一)加快修法进度,保障教师惩戒权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此修正版对教师惩戒权未提及。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第九条规定教师有权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但从公开信息看,修订草案尚未审议通过颁布执行。建议加快修法进度,为教师依法行使惩戒权提供更充分法律依据。

(二)充分发挥《规则》具体实施的指导作用将《规则》文本的解释权交由制定实施细则的地方行政部门,强化实施细则的合法性、合理性,提高执行过程中的强制力度。各省级主管部门因地制宜,制定、发布地方性细则,细则要尽量具体、可操作,明确校方惩戒规定的制定主体、要求、实施程序,以及违纪行为和惩戒行为之间的对应性等。教育部在立法层面对各地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解释进行监督审查和指导修正,防止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法律权威弱化。在明确学校教育惩戒权的同时,明确学校教育惩戒的制定主体,规范校内惩戒规定的制定与惩戒权的分配,并在规范性文件中加以说明,例如教师、家长可共同参与校内惩戒规定的制定并发表意见,学校惩戒规定的制定应标明法律文件依据等。

(三)在校级层面规范惩戒制度,避免差异化惩戒行为《规则》文本层面的细化为地方实施细则的制定提供思路,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明确校方惩戒规定的基本要求,规范与指导教师的惩戒行为,避免差异化惩戒行为。各校要以当地实施细则为依据,考虑本校特点及学生情况,制定本校惩戒规定,以此为指导修订校规校纪细则、班级规章等,做到标准法定、程序正当、职权明确。建议国家省级层面研究出台教育惩戒指导性典型案例,为各级教育部门制定地方性制度和中小学校工作实践提供依据。

(四)达成家校惩戒共识,提高社会支持度学校要开展对于《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讲解工作,利用家校沟通平台、学校官网或通过家长会、家长开放日等渠道,及时让家长了解相关政策标准,争取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可不定期对当地教师、家长或学生进行随机调查和访谈,掌握各校关于《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落实情况。家长充分参与学校惩戒规定的制定,使制定主体多元化。在家校之间一致认可学校惩戒规定的基础上,签署惩戒协议,作为实施惩戒的事前约定,在帮助教师减少惩戒顾虑的同时,有效保障学生合法权益,避免家校惩戒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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