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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国家明确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适用


                    民盟省委

扶养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扶养生活费的侵权赔偿制度。这里的扶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三种法律关系,而不单纯指平辈之间的扶养关系。在理论上此种赔偿采用了所得丧失说,即因致害人的侵权行为,不仅直接造成了受害人的死亡或者劳动能力的丧失,而且间接造成了被扶养人生活来源的丧失。“损害赔偿的核心在于赔偿侵权行为发生前后造成的受害人收上的差异,以填补损失差异为目的。”

据统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1 8%左右,涉及被扶养生活费赔偿范围的,占到其中的20%,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立即出台通知。当然这个通知对于适用被扶养生活费的赔偿仍然不太明确。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从这一规定来看,法律直接规定了因侵权行为造成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死亡赔偿金及残疾赔偿金,更为重要的是针对赔偿费用的范围,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司法实践中,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是否应包括生活费是否单独列出;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等一系列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对被扶养人诉讼权利和损害赔偿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面临当前金融危机带来的涉诉受害人的权益保障方面更具有指导意义。

    一、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是否应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对于“计入”的理解,成为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要依据,

    “计入”存在两种理解:一种是将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计算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与受害人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加计算,相加之和确定为残疾或死亡赔偿金数额;另一种理解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计算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在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原有确定的数额不变的前提下,从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中析出,即分列残疾或者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总和为原有的残疾或者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的意见和建议是残疾或者死亡赔偿金吸收了被抚养人生活项目,即采取了对于“计入”的第二种理解。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实践中对于“计入”更应该按第一种理解加以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一规定以立法形式确立了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七条又进一步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至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出现,经历了由生活来源丧失说至所得丧失说,进一步增加对受害人及其生前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损害赔偿,这体现了以人为本,同时也体现了赔偿以救济为主发展到填补损失差异为目的的基本法学理念。

    至于对于第二种理解,《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中使用了“析出”一词,而作为侵权法实施的通知却使用了“计入”一词,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词语,反映出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范围的不同理解,从法理上对于赔偿范围上看,“析出”没有体现上述赔偿范围的法学进步,并不具有科学性。

    二、受害人在提出诉求时,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单独列出。

    《民法通则》规定了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侵权责任法也是侵权行为的基本法。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解决了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之问的关系。对“另有特别规定”的理解,根据《侵权法理解与适用》中指出,对于其他法律对侵权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损害赔偿项曰、免责事由的具体化方面,应当尊重其他法律的规定。相对来说,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民通意见一百四十七条,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很难用后法优于前法或者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理论简单地评论。在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并没有列出被扶养生活费这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法的通知,就不必使用“计入”一词。通知就失去通知的作用。为了司法实践考虑,在立法机构或者司法解释权力机构作出明确解释前,仍然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只是在残疾或者死亡赔偿金项下再列出被扶养生活费。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计算标准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赔偿期限是: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主体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赔偿义务人赔偿范围是: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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