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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实践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在总结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在全面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不断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开创了安定团结、民主和谐的良好政治局面,为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创造了有利的政治环境。

在此基础上,中共十八大报告首次正式提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政治概念和战略构想,为中国未来的政治发展指明了新的前进方向,也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改革和理论探索提出了全新的任务和课题。

一、协商民主概念的提出及其重要意义

从一般政治学的意义上理解,所谓协商民主,是指自由平等的公民,基于权利和理性,在一种由民主宪法规范的权力相互制约的政治共同体中,通过对话、讨论、辩论等过程,形成合法决策的一种民主形式。

中国现代协商民主思想的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毛泽东有关政治协商和协商建国的一系列政治理论与主张当中,是中国共产党倡导民主建国以及共和政体的伟大理论与实践的基本思想基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协商民主这种新型的民主形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的具体实施。历史证明,我国的协商民主从一开始就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内容和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协商民主受到更多的关注和重视,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建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被庄严地载入宪法,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被写入政协章程。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通过人民政协以及其他各种方式进行民主协商已经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一种不可或缺的重要民主形式。

2006年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当中,明确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是建国后第一次较为正式地提出“协商民主”的政治概念和思想。后来理论界将这一表述概括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即中国当代民主政治体制中的两种基本民主形式。《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还进一步强调:“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统一部署和协调,并认真组织实施”。

2007年,在中国国务院首次发布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中,进一步明确提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并对“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作了进一步的理论概括和阐述,协商民主成为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中推进我国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重要形式和载体。

2009年,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再一次明确强调:“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

在此基础上,中共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进一步将“协商民主”问题写进大会报告当中,明确指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并进一步强调,要“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报告以可观的篇幅论述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问题,第一次把协商民主从一种民主形式上升为一种制度形式,使协商民主成为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报告还全面回答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协商民主制度和机制的架构,协商民主的内容和目的,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制度中的地位以及人民政协实施协商民主的多种形式等重大问题。这是迄今为止对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及其制度建设最全面最系统的概括和论证。

总之,协商民主是对毛泽东民主政治思想与实践的继承和发展,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在长期不断追求民主历程中迈出的坚实步伐,是对中国政治改革和民主建设不断探索、深思熟虑的必然结果,是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民主问题上最新的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也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全新探索和突破。因此,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概念的提出和确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全面推进和实践协商民主,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反映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协商民主作为与选举民主相辅相成的一种重要民主形式,有利于扩大人民群众对公共事务的有序参与,培养国民的公共精神,凝聚社会共识,保障社会稳定,具有广阔的应用空间与发展潜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有助于进一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全面推动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中国梦奠定坚实的政治基础,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实践是推进协商民主的关键环节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理论课题,更是一项重要的实践活动,一个具体的实践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必将是一场伟大的实践运动。因此,在重视思想建设、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的同时,更应该强调和重视协商民主的实践意义、实践环节,全面启动、积极推进协商民主的实践活动、实践进程。

毛泽东在《实践论》中说:“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人类的生产活动是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决定其他一切活动的东西。”这段论述在强调人类生产活动的重要意义的同时,也指出了实践活动在人类的各种社会活动中的特殊意义。实践在人类的社会发展和进步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没有直接的、具体的社会实践,也就没有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也就失去了前进的推动力。

1978年开始,延续30多年、取得举世瞩目伟大成就的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过程,实际上正是一个不断探索、大胆实践的过程,是一场无比广泛、无比深刻的实践运动、实践活动。在改革开放之初,人们对中国的未来充满困惑,对改革开放本身充满疑虑。没有现成的理论,没有既成的道路,甚至没有必胜的把握,更多的却是阻力和障碍。但是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和领路人邓小平,以他探索者和实践家的非凡勇气和魄力,带领我们开启了一个伟大的实践历程。他提出了著名的“摸着石头过河”的论断,他说:“改革开放胆子要大一些,敢于试验,不能像小脚女人一样。看准了的,就大胆地试,大胆地闯。”这些言论的核心,就是鼓励人们要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勇敢地迈出第一步,一步一个脚印地往前走。而不是坐而论道,纸上谈兵,缩手缩脚,裹足不前。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同样是一个全新的实践过程,充满挑战的实践活动,是具有创新性也同样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改革事业。因此必须要有一定的探索、挑战和突破的精神,必须勇于实践,敢于迈出第一步,落实到具体行动中,才能真正开启协商民主的历史进程,实现协商民主由理论到现实的实质性飞跃,推动协商民主的全面建设。正如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家刚所说:“民主是有条件的,但实践民主是无条件的。继续推进选举民主的实践、大力发展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明智战略选择。”

实践不仅具有推动现实的意义,同时也具有催生理论的意义。理论来自实践,实践产生真知,实践提升认识。

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及其制度建设问题上,党的十八大报告为我们明确了具体的概念,提出了总的指导思想和理论框架,这为我们提供了有关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认识和基本理论出发点。但是,对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具体方式和步骤,具体程序和结构,具体做法和细节,乃至实际效果和面临问题等等,我们还没有清晰、透彻的认识和把握,还没有全面深刻的理解和体会,甚至还有很多空白和盲区。这一方面有赖于相关理论研究的不断拓展和深入、不断丰富和完善,从而对这些问题做出及时准确的回答,提供完整的理论概括和阐述;另一方面,更需要通过全面的、具体的、扎实的创新实践,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理论总结和理论创造提供根本的源泉。科学的理论和认识来自于深广的社会实践过程,没有真正的社会实践活动,就不可能产生真正有价值的理论和认识。反过来,科学的理论和认识,又会给社会实践以有益的指导和启示,使我们的社会实践获得更明确的方向,得到更有效的推进。从而达到理论与实践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效果和目的。这就是毛泽东同志在《实践论》中所阐述的一个重要观点和论断:“认识从实践始,经过实践得到了理论的认识,还须再回到实践去。认识的能动作用,不但表现于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能动飞跃,更重要的还须表现从理性认识到革命的实践这一个飞跃。”因此,我们期待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建设的全面繁荣,更期待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活动的广泛兴起。

毛泽东同志在《实践论》中还谈到:“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只有人们的社会实践,才是人们对于外界认识的真理性的标准。只有在社会实践过程中,人们才能把思想中所预想到的结果得以证实。”这一观点后来被概况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并成为思想解放和改革开放的伟大旗帜和号角。这一点,对于今天我们全面理解和认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实践性,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就是说,今天以及未来我们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问题的全部理论概括和认识,都要不断地接受具体实践的反复检验和确证,不断验证这些思想理论的准确性、全面性、深刻性乃至正确性。甚至归结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这一基本思想理念本身,它的最终正确性和有效性与否,是否能够经受得住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的和历史的考验,也都要通过具体的实践来检验,也只有在不断的、深入的具体实践过程中才能做出全面深刻的回答。

当然,上述认识和说法并非表示我们对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这一政治方向、政治选择本身的疑虑和动摇,而恰恰体现了我们对于这一富有创造性的政治构想全面付诸实践的热切期待和坚定信心。而本文对于实践问题和意义的突出强调、反复申论,也绝非只是一种理论和逻辑的无谓的推演和自圆,而是针对我们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具体现象和问题的有的放矢。这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和问题就是:理论大于实践、理论多于实践、理论先于实践;而具体实践则往往滞后于理论,甚至脱离和违背理论。有很多人在很多时候,出于种种目的和原因,仅仅止于理论,限于理论的学习、传达、宣讲,把理论运作当成了实践活动本身。这不仅延误了实践,也抵消了理论的价值;不仅是对实践的否定,也是对理论本身的否定。其结果就是只喊口号没有行动,只做文章不见实效,文山会海,空谈误国。

所以,改革创新的关键在于实践,社会文明进步的关键在于实践。在生机勃勃、日新月异的伟大社会实践面前,理论永远是苍白的。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过程中,实践不仅要紧跟理论、彰显理论,而且要大于理论、多于理论,在某些方面甚至要领先理论、超越理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所突破、有所创新、有所建树、有所成就。回顾改革开放30多年的光辉历程,我们正是这样一步步在实践中走过来的。

三、如何正确实践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中共十八大报告不仅明确提出了协商民主的政治概念和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政治改革和建设目标,而且进一步明确了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方向和思路。报告指出:“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这些论述是科学实践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指导思想,也是实践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原则。

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深刻地了解和把握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基本准则,积极深入地探讨研究民主协商的各种理论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落实民主协商的实践探索,有的放矢、务实创新、开拓进取,让协商民主在中国现实的土地上生根发芽,健康成长。

具体地说,在科学实践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进程中,应重点关注和解决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的关系问题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是对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基本关系及其地位的基本认识和表述。在这个基本指导思想之下,我们对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种种具体联系,特别是在民主实践当中遇到的种种具体问题,还要有更充分更深入的理解和把握,处理好二者之间在的复杂关系。

首先,选举民主和和协商民主的作用和地位是平等的、互补的,这是我们必须明确的一个前提性的认识。这和我们过去的认识和提法是完全不同的,过去我们是把协商民主作为选举民主的一个补充、一种辅助方式来认识和对待的。其次,选举民主其实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其中包含了票决民主的内容,也就是说,选举民主涉及的不仅仅是人事任免的问题,同时也涉及到种种决策的事项,包括国家发展大政方针的确定,也都要有一个票决民主也就是选举民主的过程。另外,先有协商民主,后有选举民主,先协商,后票决,这应该是二者之间的合理程序,也才能更好地体现二者的平等地位和互补作用。

总之,在推进协商民主实践的过程中,在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的关系问题上,我们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具体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处理好二者之间的互补关系,才能真正释放出这种政治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

2.中西方协商民主的关系问题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一个完整的政治理念和政治制度的提出,无疑是一个新概念、新思路,但是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政治现象、政治行为,却是早已有之,不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的政治生活中,都是不乏先例、大量存在的。因此在推进协商民主实践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了解中西方协商民主的区别,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具体地说,我们首先应该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一个在当代中国具体社会背景和政治条件下提出的具有全新意义的政治概念,既不同于西方的各种协商民主现象,也不同于中国既往的乃至传统的协商民主存在,新时期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基于我们的政治信念和政治理想的、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新的构想和设计。当然,这一政治制度的建设和实践,必然要学习借鉴人类社会民主政治发展的一切有益成果,要向各种不同的政治思想、政治文化当中去吸取精华、兼收并蓄,其中就包括西方的协商民主思想和制度。在一些西方国家的政治生活当中,有许多具有协商民主性质的政治制度和形式,如公民会议、国家议题论坛、学习圈、法人论坛、协商式辩论会、网络协商等,在长期的运作过程中,形成了一些合理有效的模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有很多的偏差和教训。对于这些方面,我们都可以拿来作为有益的参考和借鉴。与此同时,又不能简单地照抄照搬西方模式,要对西方协商民主有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反复地实践和探索,不断建构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协商民主制度和形式。

3.协商民主的内容与形式问题

协商民主的形式问题,也就是协商民主的制度构建问题、模式设计问题,也可以说是协商民主的硬件问题。而协商民主的内容问题,就是协商民主要解决的事情,要达到的目的,要取得的效果,或者说是协商民主的软件问题。

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进程中,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同样重要。一方面,没有机制的制约、没有制度的保证、没有具体途径和方式的支持,协商民主很难持续健康地运行,很难长期有效地发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仅仅重视硬件的建设,而有意无意地忽略和忽视协商民主的实际内容,忘记了协商民主的真正目的,那么协商民主又会流于形式,变成空洞的结构,成为徒具虚名、华而不实的摆设。在协商民主的实践过程中必须意识到,我们不是为了民主而民主,而是通过民主的制度和方式来解决我们所面临的各种现实问题,特别是解决那些因为缺失民主、背离民主而造成的种种弊端和问题。如果不能解决这些实际问题、不能带来真正的民主实效和民主成果,有民主之名而无民主之实,那么这样虚假的民主,反而具有更大的欺骗性,还不如没有民主。众所周知,形式主义的流弊,在我们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当中普遍存在、危害极大,因此在协商民主建设和实践过程中,也必须对形式主义的倾向和做法保持高度的警惕。 

4.协商民主的层次和渠道问题

协商民主是政治主体的一种具体的政治活动、政治行为。就主体方面而言,协商民主的主体应该是全体公民。也就是说,每一位公民都有参与协商民主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协商民主的共同协商人和建设者。他们既可以代表某一党派、阶层或者群体,也可以仅仅代表个人,体现个人意志,维护个人利益。与此同时,协商民主适用于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可以运用于一切民主生活、民主活动和民主过程当中。由此可见,多主体、多层次、多渠道是协商民主的重要特征,也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必然选择和发展趋向。

就目前的现实情况而言,协商民主多主体性特征的体现还远远不够,能够实际参与和直接介入协商民主活动的人是非常有限的。而即便是有资格、有机会参与协商民主的人士,他们参与协商民主活动的具体频度和程度也都是非常局限的。特别是,在根本意识上,很多人——包括政治领导者和普通民众,他们都以为协商民主就是少数人从事的事业和活动,是政治精英们的专利,跟大多数普通老百姓根本没有什么关系。这无疑是障碍协商民主多主体建构和发育的最大阻力。

在协商民主的多层次发展方面,目前正在呈现自上而下、不断延伸的态势,协商民主的层面迅速扩展、日益丰富。原有的已经比较成熟的中国共产党党内、人大、政府、政协等层面的协商民主,进一步得到深化和完善,已经实现了制度化、常态化和高效化。同时,各级社会组织、村屯社区、各单位部门等层面的基层协商民主,正在有序推进,渐次展开,成绩和效果相当可观,但推广普及的范围和程度还相当有限。特别是在最广大的基层单位和部门当中,协商民主的建设还仅仅停留在概念和说法的阶段,甚至很多地方还没有建立起基本的意识。这既是协商民主建设的困扰和难度之所在,也是协商民主建设的潜力与空间所在。

协商民主的具体渠道问题,则是更直接、更具体、也更实质的问题,是当前推进协商民主实践过程中首先应该考虑和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不同主体、不同层面之间,如何实现跨阶层、跨层面、跨领域的协商,如何实现应对复杂社会问题的交叉协商、复杂协商,这些都需要首先从渠道的角度来加以设计、安排和解决。没有良好的平台、畅通的渠道,协商民主就无法从概念理念落实为具体的实践和尝试。

5.基层协商民主问题

基层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商民主的政治基础,也是协商民主实践和探索的重要领域和方向。

20世纪80-90年代以来,我国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和探索取得了许多有意义的成果,创造了许多协商民主的具体制度形式。如民情恳谈会、民主恳谈会、民主理财会、居民论坛、乡村论坛、民主听证、议政会等。其中“民主恳谈”是浙江省温岭市在世纪之交独创的一种基层民主形式。“民主恳谈”过程的参与者能够通过倾听、对话和沟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基本共识,从而赋予决策以合法性,并最大限度地促进了当地的公共利益。在城市的基层政治实践中,社区作为一种平台,为协商民主提供了新的制度架构。新的社区出现了新的权力关系,即以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房产开发商等为主体的多元互动权力结构。社区论坛、居民议事会在尊重不同利益群体平等地位、充分反映不同群体的意见、促进沟通对话和理解等方面发挥了有效的作用,充分体现出协商民主的社会作用和生命力。同时,各地的各种听证会等协商民主形式也在一定范围内开展起来,成为立法和公共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一些源自民间的公共议题(如城市建设项目的环境绿评会)在电视台、网络等平台成为公众热烈对话、讨论的话题。这些“草根”的协商民主探索源于现实需求,反映了民众的意见和利益诉求,促进了公众的政治参与和公共治理的改善,为基层协商民主提供了生动的范例,展示出多彩的风景。

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和探索,不仅具有广阔的空间和巨大的潜力,而且在中国的当代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因为民主不是少数人的游戏,而是需要全体公民共同参与的事业,是以全体人民为主体的政治活动,民主也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对缺乏民主的传统和民主意识的普通中国民众,首先需要的就是了解民主、认识民主,而要了解民主、认识民主,就必须接触民主、参与民主,丰富多彩的基层民主形式,无疑是普通民众接受民主启蒙、民主教育的最好课堂。而全体人民民主意识和觉悟的提高、民主习惯和能力的培养,才是实现中国政治民主最重要的前提和基础,才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和推进需要大胆的尝试和创新,要有一定的探索和突破,因此也必然会有一定的风险,要付出一定的代价。那么首先在基层进行这种实践探索和创新尝试,选择局部地区和个别部门作为试点、进行试验,无疑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可以用最小的风险和代价,换来宝贵的经验和教训,有利于协商民主的稳健推进和高效建设。

6.协商民主的渐进与激进问题

30多年来改革开放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地提示我们,中国的社会变革和发展,就总体而言只能并且必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论是经济增长还是政治进步莫不如此,都无法逃脱和超越过犹不及的基本规律。

对于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来说,循序渐进尤其是一条不可动摇的原则,只有这样,才可能少犯错误、不犯错误,才能避免重大的失误,确保社会稳定的大局。在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进程中,同样要遵循这一重要的基本原则。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简单机械地对待这一总体规律和基本原则,不能因此而束缚我们的手脚和作为。在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具体实践和探索过程,面对各种错综复杂的现象和局面,在处理解决各种具体和局部问题的时候,我们同样需要实事求是的态度和灵活应变的能力。在需要大胆突破、大步前进的时候,我们也可以有激进冒险的作为和反应,也需要有激进冒险的胆识和勇气。只有这样才能攻坚破难、冲破各种阻力和禁锢,在具体实践中将协商民主奋力向前推进,才能在政治改革上真正有所突破、有所作为。

总之,处理好协商民主实践过程中的渐进与激进的辩证关系,既是认识和原则的问题,也是胆识和勇气的问题,更是责任和使命的问题。从根本上说,在中国政治改革和民主化的进程中,即没有绝对的渐进,也没用绝对的激进,只有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才是最根本、最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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