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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支持企业降低劳动用工成本的建议


 一、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主管单位,要定期组织劳动用工业务培训,提高企业依法用工,合理降低用工成本的能力;定期开展专项检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结合劳动生产率提高,稳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督促指导企业认真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检查企业与员工签订合同、确定工资标准等情况,避免人为超员、过度提高工资标准等问题发生;指导困难企业要严格控制新增人员和提高工资标准,按照有关要求,逐步淡化企业职工“国有身份”,取消管理层不必要的“行政级别”。
    二、不断加大对破产企业、“僵尸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支持力度。根据实际情况,降低企业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对困难企业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取消或减免企业拖欠的社保、医保滞纳金等费用,除应当提前预留的由企业缴纳的离退休职工退休费和各种保险费外,有关部门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企业破产和处置“僵尸企业”中退出企业人员,要加大就业援助力度,鼓励帮助其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在创业贷款和税收减免方面给予扶持。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争取通过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切实帮助企业降低关闭退出成本,促进企业依法破产和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三、积极支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有关要求,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目前,集中力量将尚未实现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将社会保险关系和党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或相关部门,档案存放在县级档案管理部门,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服务。今后,国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即退即交,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统一交由当地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政府部门要与企业密切配合,积极接收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依据有关政策,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适当收取有关管理和服务费用,帮助企业降低移交成本。
四、妥善解决企业“统筹外”费用。有关部门要对企业“统筹外”费用进行清查,对一些不合理的项目,该取消的取消,该降低标准的降低标准。

中国民主同盟黑龙江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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