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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文主席在第三届民盟教育论坛上的讲话


在第三届民盟教育论坛上的讲话

(2015年9月9日)

民盟中央主席 张宝文


各位同志:

今天,我们在美丽富饶的江阴举办第三届民盟教育论坛,就民办教育发展问题进行专题研讨。首先,我代表民盟中央对本届论坛的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向与会的各位领导、专家、盟员同志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问候!

民盟是以教育为主要界别特色的参政党,坚持以“奔走国是、关注民生”为己任,始终将教育作为参政履职、建言献策的重要领域。民盟中央新一届领导班子成立以来,开展了大学生创业就业环境优化、深化职业教育改革等调研,在全国政协大会上作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大力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口头发言,提交了关于优化高等教育布局结构,稳定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优化整合高职教育资源,完善、巩固教育经费投入保障体系,提高我国研究生培养质量,完善教师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等多篇提案,我们提出的政策建议得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取得了良好的实效。同时,我们通过持续举办教育论坛,凝聚盟内外专家的集体智慧,集中力量研讨教育改革发展的系列问题,竭力为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出谋划策。

今年是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关键一年。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包括《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内的一揽子教育法律修正案草案,并报全国人大审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就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年内,国家还将发布《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召开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我们在本届论坛上聚焦民办教育发展问题,适逢其时。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大力推动和不懈努力下,我国民办教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发展,已经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一是民办教育规模大幅提升。2014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15.52万所,比上年增加0.63万所,在校生达4301.91万人,比上年增加223.60万人。二是缓解了公办教育供给不足的问题,维护了部分适龄人口的受教育权利,特别是为农村地区实现“普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做出了重要贡献。三是扩大了教育资源总量,增加了教育选择机会,创新了办学体制机制,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样化、特色化、选择性的教育需求做出了积极努力。四是丰富了社会教育资产,对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据统计,全国民办学校每年为财政贡献不少于1500亿,在校生日常消费总计近3500亿,为社会提供了300多万个就业岗位。

当前,我国民办教育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一是城乡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不断增加,亟须创新教育服务提供方式;二是公办教育发展动力不够强劲,亟须引入社会资本力量激发教育活力;三是社会发育不断成熟,公民个人捐资办学和投资办学的积极性不断增强。同时,机遇总是与挑战并存。总体来看,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还不够充分,教育规模不大,办学层次、生源质量和教育质量较低;在地区间、学校间的发展不平衡,差异很大。具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对民办教育的作用认识有偏差,社会认可度、支持度不高

虽然民办教育在我国历经30多年的发展,但是人们对于其作用的认识并不同步。有人坚持“多余论”,认为公办学校都“吃不饱”,发展民办教育是“多此一举”;有人坚持“冲击论”,认为民办学校影响了公办学校的发展;有人坚持“营利论”,认为所有民办学校都是为了赚钱;有人坚持“添乱论”,认为发展民办教育只会给政府添麻烦;有人坚持“担忧论”,认为民办学校难管理、难控制。这些错误认识影响了民办教育发展政策的落实力度和人民群众的支持力度。

二、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体系不完善、不协调,落实难度大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界定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只是以“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这使得民办学校、师生无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政策待遇,同时也引发了所适用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和行政执法的随意性。比如,有些民办学校被作为企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贷款时执行的却是事业单位“不得抵押贷款”的规定。再比如,该法对办学者取得“合理回报”的规定比较模糊,且与《教育法》中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民办非营利组织的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等规定冲突,让取得“合理回报”难上加难。这一系列问题直接导致民办学校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界定混乱,再加上不少扶持政策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对民办学校的优惠政策难以落实。

三、民办教育管理体制不完善,办学自主权落实不到位

一些政府部门重管制、轻服务,缺乏对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特别是我国民办教育尚未形成一套系统而完整的管理体系,使得民办教育存在管理机构不健全、教育质量评估机构缺失等问题。这导致政府无法对民办教育做出分层、分类的系统管理,甚至还会出现多头审批、政出多门等管理混乱现象。对民办学校,或者管理过严甚至越位管理,限制民办学校的自由发展和办学自主权的落实;或者监管不到位,过于放任自流,导致办学质量不能满足社会要求,影响了民办学校的整体声誉。

四、民办学校自我完善不足,内部秩序建设有待加强

与公办学校相比,民办学校自我发展能力普遍较弱。主要因为:一是在专业课程设置、教材选用、教育教学管理、招生收费等方面行政管制过多,造成民办学校重复建设和趋同化现象严重,学科专业和课程缺乏特色,没有形成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二是一些民办学校或者办学理念滞后、缺乏社会责任感甚至过于追求营利,或者自有资金严重不足、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水平不高。这些原因加剧了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学校管理混乱、乱招生、乱打广告、乱收费等乱象,给民办教育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该着重从以下方面思考对策。

一、明确民办教育的重要地位和战略意义,扩大社会共识

从健全国民教育体系的战略高度出发,制定国家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明确其对于扩大教育资源供给、满足多样化需求、创新教育体制机制、激发教育活力、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巨大作用。把发展民办教育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立民办学校在地方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彻底消除歧视和偏见。加大舆论引导力度,对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进行重点宣传和奖励,由点带面,营造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健全民办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确立法制保障

尽快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对与其他法律存在冲突的内容进行纠正,增强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重点解决民办学校的定性问题,从法人属性上保障民办、公办学校的同等法律地位。从立法上明确和完善分类管理制度,实现民办学校的良善治理。

三、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促进民办、公办教育共同发展

分类明确民办学校初期投入及增值资产的最终归属,及早制定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政策。建立公共财政对民办学校的直接资助制度,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学校的实现形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也鼓励公办、民办学校通过相互购买服务等方式合作办学。切实落实民办学校师生与公办学校师生的同等权利,探索民办与公办学校教师的合理流动。

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落实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政府主要职责在于制定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培育和发展教育市场,依法对民办教育实施督导和检查,使办学的职能回归学校,归还校长。关键要允许民办学校自主招生,自主颁发文凭,自主选择培养模式、设置专业与课程,真正面向市场办学;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允许民办学校自主进行服务定价,收费实行市场调节,鼓励民办学校良性竞争,质量取胜。

五、加强民办学校自身建设,切实规范办学行为

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和规范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增强民办学校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质量意识,使之走上特色教育和内涵发展的道路,提升招生吸引力。在民办学校设置审批上统一标准、严格准入,加强教育质量监控和学校财务监管,对不规范的办学行为加强整治和查处。构建政府依法管理、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教育工作格局。

以上是我对民办教育发展的一些看法,供大家交流研讨时参考。希望大家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和研究成果,在论坛上畅所欲言,集思广益,为推动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建真言、献良策。

最后,预祝本届民盟教育论坛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中国民主同盟黑龙江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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