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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的建议


 

目前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已突破1.2亿。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建设重点长期被定位在城镇,造成农民被拒之于社会保障大门之外。这一群体长期游离在城市和农村边缘,缺失基本的身份认同,难以得到社会保险政策的惠顾。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未购买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农民工分别占被调查农民工总数的67. 64%73. 37%73. 77%84. 65%。另据北京劳动保障网的调查,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平均36人中仅有1人参加社会保险,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中,90%以上是农民工。为了切实保障这个处于边缘地位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成为我们必须正视和重视的问题。

   我国农民工牡会保险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企业怠于履行社保缴费义务;二是农民工受非正规就业方式限制;三是农民工参保率低,退保率高。

存在问题:

 1.地区性政策差异不利于劳动力的全面流动和就业转换不同城市的社会保险政策各自为营,社会保险管理被分割成2000多个统筹单位,统筹层次低,各统筹单位政策不统一,难以互联互通,养老保险等关系无法顺畅转移接续。农民工就业在不同城市流动时,难以将原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目前所在的城市,大部分只能选择注销以前的社会保险账户,个人承担社会统筹账户资金的损失。各地在统筹标准、待遇计算、缴费主体等的差异使得城乡、城镇之间的社会保险制度割裂,农民工在异地续缴保险费用缺乏可操作性的标准。

 2.制度单一性无法适应农民工群体异质性

现行地方性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大多缺乏对农民工群体多层次性的考虑:农民工按照经营性质可以分为自雇型和受雇型:自雇型多从事小型个体、微型经营活动或流动的小商小贩。受雇型则多为收入较低的阶层,包括临时工、季节工、小时工、劳务工等。相较于自雇型而言,受雇型农民工群体更容易因为意外陷入贫困,对社会保险的需求最强,但承受保险费的能力最弱。

3.保险项目供给与需求结构不对称

 社会保险制度一般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四大板块,农民工最需要的是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但是目前各地制度改革尝试中主要侧重于农民工养老保险项目,对工伤、医疗、失业保险等项目重视不够。各地政府将吸收农民工成为城市养老保险缴费者作为缓解养老保险资金兑付压力的办法,通过扩大城镇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来应对转轨成本问题。在这种城市本位主义理念支配下,养老保险优先得到发展,如何通过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来排除农民工失业风险和工伤风险遭遇冷落和漠视,政策制定的出发点是养老保险金的运作而不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缺乏人性化的考量和设计。

建议:

(一)推行农民工社会保险统筹

由于农民工较大的跨地区流动性,转移接纳登记系统不一致,这使得很多跨地区就业的农民工只能选择退保,因此推行农民工社会保险高层次统筹十分必要。由此可见,国务院以及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应尽快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统筹的相关条例及办法,对统筹范围、收缴技术、缴纳标准、账户转移、养老金发放、基金运营与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做出统一的规定,以国家预算为统筹基础,明确各级政府的资金管理权限,并划定各级政府的工作责任。与此同时,着力建设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操作平台并实行连网,由各市县负责建立当地的资源数据库并保持数据库的更新。

(二)优先发展急需的保险项目

   鉴于农民工的现实需要,应当优先考虑建设农民工迫切需要的工伤保险、大病医疗和养老保险项目,尤其是优先推行强制性工伤保险。考虑到农民工工作条件恶劣,多为高危行业,工伤或者人身伤害事故多发,相关赔偿纠纷不断,应尽早推行强制性工伤保险。保险费的具体费率可视各地实际经济情况予以确定,参保者不缴费,参保单位按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一些人员流动性强的微型经济组织,由当地税务部门强行征缴,确保所有用人单位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三)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险立法和法律落实

 在农民工社会保险立法问题上,宪法、基本法律等立法的边缘性造成了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地方立法严重的结构缺失和明显的触变性。因此从宪法的角度去研究和实现对农民工这一边缘化弱势群体的保护,是解决问题最根本、最基础的法源性方法,也是研究和实践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的逻辑起点。同时还应当进一步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措施,加强现有法律的执行力度,在坚持制度统一性的前提下,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求保障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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