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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和推进黑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建议



“碳排放权交易”是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对各国分配二氧化碳排放指标的规定,根据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 CDM)的有关原则,由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购买发展中国家某一个项目经核证的碳减排量,以抵扣其自身排放量的限额的一种虚拟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其实就是去购买别人少排放的配额。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前景广阔。我国正在实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两型社会”的发展战略,过去三高(高投入、高能耗、高增长)的粗放型发展模式不具有可持续性,必须转化为两低一高(低投入、低能耗、高增长)的集约型发展模式。在哥本哈根会议上,我国政府郑重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未来几年内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我国区域、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创设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创造了条件。

 标的物是一种虚拟产品,交易规则严格,开发程序复杂,销售合同多涉及境外客户,合同期限长,风险评级技术要求高,这样的综合性金融机构和复合型人才在目前我国是十分稀缺的。我国还没有建立有效的碳排放权交易交易制度,更没有建立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没有创建碳排放权交易平台,碳基金、碳期货、碳证券等各种碳排放权交易创新产品更是没有开发,这就使得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缺乏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也没有充分发挥碳排放权交易对于碳资产的价格和风险管理功能。碳排放权交易在我国应该有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市场潜力更加巨大,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巨大商机
  “碳排放权交易在我国传播的时间有限,国内金融机构对碳排放权交易的价值、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在国外,CDM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数是由中介机构完成,碳排放权交易中介市场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发程序也比较复杂,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合同期限很长,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
   我省属于国内经济欠发达地区,工业经济规模较小,特别是加工业和发达地区相比差距较大。有大量的的山地可以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既可以提高深林覆盖率改善自然环境,又为开展碳汇交易提供了有利基础条件,成为发展地方经济增长点。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建议采取的措施:
   1.加强宣传推广。要让企业充分意识到CDM机制和节能减排所蕴涵的巨大价值,推动项目业主和开发商根据行业、自身发展计划,扩大国际合作,积极开发CDM项目,力争国家环境资源利益和企业利益最大化

 2.交易平台的建设目前我省已经有“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但是交易量较小,应加强政府的领导和推动作用,促使更多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工作中
   3.培养中介市场。中介市场是开展CDM机制的关键,应鼓励民间机构和金融机构进入,重视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中介和交易中介的作用,允许金融中介购买或者与项目业主联合开发CDM项目。
   4.构建激励机制。碳排放权交易具有政策性强、参与度高和涉及面广等特点,碳排放权交易需要政府和监管部门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一系列标准、规则,提供相应的投资、税收、信贷规模导向等政策配套,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节能减排领域的投融资活动,支持低碳经济。
   5.加强“碳排放权交易”方面的人才培养。利用我省的高校资源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方面的人才培养工作,为今后碳排放交易提供人才保证。


中国民主同盟黑龙江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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